發送商業傳真訊息的摘要

  1. 於傳真首頁的頂部或底部,須載有清楚準確的發送人資料,這些資料必須包括發送人姓名、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,並兼用中文及英文提供。
  2. 清晰顯示接收傳真訊息的電話號碼,使收訊人可輕易識別該傳真是否發送至他/她的其中一個電話號碼。
  3. 傳真首頁的頂部或底部須載有一項陳述,表明收訊人可使用該訊息中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,提出取消接收要求。此項陳述必須兼用中文及英文提供,以合理清晰可見的字體大小、位置及對比來顯示。
  4. 取消接收選項必須能夠接收發自傳真機的取消接收要求,並最少一個取消接收選項須為香港傳真號碼。取消接收選項須合埋地在有關訊息發送之後至少30日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,能夠接收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。
  5. 在收訊人發送取消接收要求之日起計的10個工作日內,發送人須停止向該傳真號碼發送商業傳真訊息。
  6. 發送人在接收取消接收要求後,取消接收要求的記錄應按原來格式保存一份副本,或轉換成影像或可攜式文件格式(PDF)檔案儲存,而有關記錄於接收後應保留至少三年。
  7. 除非已取得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,否則不得向列於「拒收訊息登記冊」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電話或傳真號碼,發送商業電子訊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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